安华先生案件开审,让人脑海中同时浮现马华署理总会长蔡细历医生的“口交”案,蔡医生至今非但无罪(或因证据不足不提控),反而登上国阵总协调高职,同时,社团注册局也给他批文重做马华署理总会长。
同样是马来西亚的政治人物,同样是触犯违反自然性交行为,为何却面对不同的待遇?不是吗?安先生已经被控上高等法庭受审,蔡细历医生却逍遥法外?是马来西亚的司法拥有“选择性提控”的双重标准?还是因为安先生是男人与男人“同性肛交”,而蔡医生却是“男女口交”?
无论如何,安华肛交案和蔡医生口交案,留给马来西亚社会一种错觉,即男人同性肛交属犯罪行为,可以像安华先生一样在违反自然性行为的刑法下被控。不过,男人跟女人口交则无罪,就像蔡医生跟私人女性朋友口交无罪,蔡医生还可以担任国阵政府的总协调。
“肛交总舵主”安华先生的肛交案开审,为即将迎接庚寅虎年的华人社会,增添许多热闹。同时,也为正在发育成人的在籍中学生们提供“免费性教育课程”。何谓“肛交”,肛交意指一名男人将自己的男性器官(阳具)插入另一名男人(或女人)的肛门,这是一项违反自然性行为的犯罪行为。同样的,“口交”是指一名男人将自己的男性器官插入另一名男人(或女人)口中,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这也属违反自然性行为。
为了深入了解“何谓违反自然性行为”,仲尼找出购买多时的刑事法典,将有关违反自然性行为之犯罪条款列下:
刑事法典(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45章)-有关韦反自然性行为之犯罪
第377条-兽交
任何人自愿地与任何兽类进行违反自然之肉体性交行为,必须被判处最高可达20年之监禁,并可另加罚款或鞭笞。
解释:插入已足以构成触犯本条款所述犯罪必须之肉体性交行为。
第377A条-违反自然之肉体性交行为
任何人将阳具引入(或插入)另一人(不管男人或女人)之肛门或口内而与该人发生性交行为,称为作出违反自然性交行为。
解释:插入已足以构成触犯本条款所述犯罪必须之肉体性交行为。
第377B条-违反自然之肉体性交行为之处罚
任何人自愿的作出违反自然性交行为,必须判处不超过20年的监禁,并可另加鞭笞。
第377C条-在未取得对方同意下作出违 反自然性交行为
任何人自愿的在--未取得另一人同意、或违反其意愿、或使该人恐惧本身或任何其他人死亡或伤害的情况下--对该人作出违反自然之性交行为,必须判处不少过5年但不超过20年之监禁,并可另加鞭笞。
根据上述刑事法典,安华先生被控“鸡奸”前特别助理赛夫,触犯刑法第377C条,目前在高等法庭受审,罪成可被判处不少过5年但不超过20年之监禁。
同样的,“口交医生”蔡细历自愿地与私人女性朋友“口交”,他将自己的阳具引入(或插入)女友口中,已足以构成触犯违反自然性交所需之罪状。蔡医生可以(或应该)在刑法第377A条款下被提控,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77B条款下,面对被判年不超过20年之监禁,并可另加鞭笞。
无论如何,摆在眼前的现实是,赛夫一指控安华,警方立案调查,总检察署也采取快速动作,将安先生提控上高等法庭受审。可是,蔡细历“口交”全世界皆知,警方和总检察署却不见采取任何行动,是肛交有罪口交无罪?抑或男人跟男人同性肛交有罪,男人跟女人口交无罪?敢请教总检察长,到底真相如何?
有一些反对党的朋友断言,安先生肛交被控,蔡医生口交不被提控,证明我国的总检察署选择性处理案件,也证明我国司法不公正。仲尼认为,鉴於安华和蔡医生都是闻名国际的政治人物,他们触犯罪类似的违反自然性交案件,却受到完全不同的待遇,负责司法的总检察长,负责执法的全国总警长,应该给“1MALAYSIA”的人民一个清楚交待,释解平民百性心中的疑问,及让国际社会看到我国司法公正的一面,藉此提升国家的名誉和形象。
仲尼斗胆建议,快快将蔡细历提控上法庭受审,是恢复我国司法公正的最佳做法!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