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February 23, 2010

蔡细历通奸无罪,回教妇女“通奸”遭鞭笞!


前卫生部长现任马华署理总会长兼国阵总协调蔡细历医生合法通奸偷情天下人皆知,可怜最近有三名回教徒妇女却因“通奸”被打鞭,这就是“一个马来西亚独有的双重标准刑事法”。

今天,打了三名涉嫌通奸的回教徒妇女这只是一个良好的开始最精彩的重头戏应该是涉嫌在关丹著名旅游区夜店喝酒被判鞭刑的著名回教徒女名模卡迪卡全世界的眼光都在看着马来西亚政府如何下毒手鞭打这名美娇娘

内政部长希山慕汀突然心血来潮,公布有三名回教徒妇女因涉及“通奸”罪行,在回教刑事法下罪名成立,在雪州加影监狱接受鞭笞刑罚。这项宣布,再度使马来西亚名扬国际,在国际社会上为自己披上“极端回教神权主义国家”的外袍。

内政部长希山慕汀的宣布,已经在欧、美、中国及一些中东回教国家引起巨大回响,这些国家的游客们对马来西亚“一国两制”,特别是每一州属奉行自己的回教刑事法,而感到担忧和害怕,他们不敢踏足大马土地,以免在无意中抵触回教刑事法,面对断肢及鞭笞等刑法。

其实,在马来西亚的国家宪法保护下回教法只能够落实在回教徒身上非回教徒不受回教刑事法约束;因此,不管你是马来西亚公民,还是外国游客,只要你不是回教徒(或清真教徒),你身在马来西亚就不需要对回教刑事法感到害怕,你可以自由自在的“”回教徒妓女,公开与回教徒女友“通奸偷情”。

仲尼有位商业伙伴,天生性变态,年过35还未婚,喜爱与回教徒女子谈情说爱,他曾经三番四次与回教徒女友开房“通奸偷情”遭取缔;结果,他每次都安然过关,最多只是被回教局邀请履行“良好公民的职责”,扮演“控方证人”的角色,出席回教法庭指证自己的回教徒女友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在某酒店的某间房间与自己进行肉体交易卖淫),或与自己幽会”,或与自己通奸偷情”。
根据这名“好色之徒”征战欲海十多年的亲身经历,他认为与回教徒女友开房“通奸偷情”多了一份剌激,一但遭回教局取缔可以镇定的在一边看戏”,因为你是回教刑事法的保护者受惠者”;届时,你的回教徒女友的命运还“操纵”在你手中,只要你坚持与她“开房谈心没有做其他事”,她就会在较轻的“幽会”罪名下被控;否则,若你承认有发生肉体关系,你的回教徒女友可以在“卖淫”或“通奸”罪名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能面对监禁、罚款及鞭笞“三管齐下”的严惩。

马来西亚虽然不像北部邻邦,以“色情业”招徕或促进旅游业。但是,除了回教法马来西亚的刑事法典一样是男性嫖客的保护伞”。仲尼不是空口说白话,而是累积自己15年在报界的经验(其中5年整天与警方为伍),手持马来西亚刑事法典马来属邦第45章),才敢高声的向马来西亚的嫖客偷情圣手及奸夫们宣布只要你们不是回教徒只要你不偷和嫖未成年少女及有夫之妇你们可以跟蔡细历医生看齐和自己私人女性朋友做爱做的事就算遭警察上门查房抑或回教局官员宗教司上门捉奸你们都不需要害怕因为截至今日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文(包括回教法)说你们“嫖娼”或“通奸”有罪

在2001年刑事法典(修订法令)修订条款如下:

第372条--利用任何人作卖淫目的

增添第372A及第372B条
第372A--以卖淫为生或经营淫业
第372B--为卖淫目的而招徕

第373条--抑制娼寮

仲尼与多名法律界朋友深入研究2001年修订的刑事法典第372、372A、372B和373条款後,发现上述新修订条款旨在对付以卖淫为生的职业妓女,妓院经营者,依靠或倚靠妇女卖淫赚取收入的龟公或皮条客等。这也意味着在马来西亚做妓女(卖淫)有罪,嫖客却无罪;鉴此,仲尼在当记者写新闻时都非常小心,只会在报纸上刊登妓女遭警方拘捕的相片,不敢放嫖客被带回警局的相片。同时,在新闻上也只是一行带过,警方同时拘捕数名嫖客协助查案。

在刑事法典第372、第372A、第372B及第373条款,嫖客将会是警方的重要控方证人,出庭指认某女子是靠卖淫为生的职业妓女,某处(酒店)经营淫业,及某人靠妓女招徕顾客赚取收入等。

有鉴於此,只要你不是回教徒,你在马来西亚喜欢嫖娼就嫖娼(不可嫖未成年少女),喜欢偷情就偷情(不可偷未成年少女及有夫之妇),喜欢通奸就通奸(不可奸未成年少女或有夫之妇),那管你嫖的是非法入境的小龙女、偷的是印度西施、奸的是回教徒妇女,仲尼保证你平安无事,也决对不会因此而惹上官非;否则,你就找上马华署理总会长蔡细历医生来替你出头,因为他是马来西亚“偷吃男人的祖师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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