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卫生部长、现任马华署理总会长兼国阵总协调蔡细历医生合法“通奸偷情”天下人皆知,可怜最近有三名回教徒妇女却因“通奸”被打鞭,这就是“一个马来西亚独有的双重标准刑事法”。
今天,打了三名涉嫌通奸的回教徒妇女,这只是一个良好的开始,最精彩的重头戏应该是涉嫌在关丹著名旅游区夜店喝酒,被判鞭刑的著名回教徒女名模卡迪卡,全世界的眼光都在看着,马来西亚政府如何下毒手,鞭打这名美娇娘。
仲尼有位商业伙伴,天生性变态,年过35还未婚,喜爱与回教徒女子谈情说爱,他曾经三番四次与回教徒女友开房“通奸偷情”遭取缔;结果,他每次都安然过关,最多只是被回教局邀请履行“良好公民的职责”,扮演“控方证人”的角色,出席回教法庭指证自己的回教徒女友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在某酒店的某间房间,与自己进行肉体交易(卖淫),或与自己“幽会”,或与自己“通奸偷情”。
马来西亚虽然不像北部邻邦,以“色情业”招徕或促进旅游业。但是,除了回教法,马来西亚的刑事法典一样是男性嫖客的“保护伞”。仲尼不是空口说白话,而是累积自己15年在报界的经验(其中5年整天与警方为伍),手持马来西亚刑事法典(马来属邦第45章),才敢高声的向马来西亚的嫖客、偷情圣手及奸夫们宣布,只要你们不是回教徒,只要你不偷和嫖未成年少女及有夫之妇,你们可以跟蔡细历医生看齐,和自己“私人女性朋友”做爱做的事,就算遭警察上门查房,抑或回教局官员(宗教司)上门捉奸,你们都不需要害怕,因为截至今日,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文(包括回教法)说你们“嫖娼”或“通奸”有罪。
在2001年刑事法典(修订法令)修订条款如下:
第372条--利用任何人作卖淫目的
增添第372A及第372B条
第373条--抑制娼寮
仲尼与多名法律界朋友深入研究2001年修订的刑事法典第372、372A、372B和373条款後,发现上述新修订条款旨在对付以卖淫为生的职业妓女,妓院经营者,依靠或倚靠妇女卖淫赚取收入的龟公或皮条客等。这也意味着在马来西亚做妓女(卖淫)有罪,嫖客却无罪;鉴此,仲尼在当记者写新闻时都非常小心,只会在报纸上刊登妓女遭警方拘捕的相片,不敢放嫖客被带回警局的相片。同时,在新闻上也只是一行带过,警方同时拘捕数名嫖客协助查案。
在刑事法典第372、第372A、第372B及第373条款,嫖客将会是警方的重要控方证人,出庭指认某女子是靠卖淫为生的职业妓女,某处(酒店)经营淫业,及某人靠妓女招徕顾客赚取收入等。
有鉴於此,只要你不是回教徒,你在马来西亚喜欢嫖娼就嫖娼(不可嫖未成年少女),喜欢偷情就偷情(不可偷未成年少女及有夫之妇),喜欢通奸就通奸(不可奸未成年少女或有夫之妇),那管你嫖的是非法入境的小龙女、偷的是印度西施、奸的是回教徒妇女,仲尼保证你平安无事,也决对不会因此而惹上官非;否则,你就找上马华署理总会长蔡细历医生来替你出头,因为他是马来西亚“偷吃男人的祖师爷”。
今天,打了三名涉嫌通奸的回教徒妇女,这只是一个良好的开始,最精彩的重头戏应该是涉嫌在关丹著名旅游区夜店喝酒,被判鞭刑的著名回教徒女名模卡迪卡,全世界的眼光都在看着,马来西亚政府如何下毒手,鞭打这名美娇娘。
内政部长希山慕汀突然心血来潮,公布有三名回教徒妇女因涉及“通奸”罪行,在回教刑事法下罪名成立,在雪州加影监狱接受鞭笞刑罚。这项宣布,再度使马来西亚名扬国际,在国际社会上为自己披上“极端回教神权主义国家”的外袍。
内政部长希山慕汀的宣布,已经在欧、美、中国及一些中东回教国家引起巨大回响,这些国家的游客们对马来西亚“一国两制”,特别是每一州属奉行自己的回教刑事法,而感到担忧和害怕,他们不敢踏足大马土地,以免在无意中抵触回教刑事法,面对断肢及鞭笞等刑法。
其实,在马来西亚的国家宪法保护下,回教法只能够落实在回教徒身上,非回教徒不受回教刑事法约束;因此,不管你是马来西亚公民,还是外国游客,只要你不是回教徒(或清真教徒),你身在马来西亚就不需要对回教刑事法感到害怕,你可以自由自在的“嫖”回教徒妓女,公开与回教徒女友“通奸偷情”。
仲尼有位商业伙伴,天生性变态,年过35还未婚,喜爱与回教徒女子谈情说爱,他曾经三番四次与回教徒女友开房“通奸偷情”遭取缔;结果,他每次都安然过关,最多只是被回教局邀请履行“良好公民的职责”,扮演“控方证人”的角色,出席回教法庭指证自己的回教徒女友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在某酒店的某间房间,与自己进行肉体交易(卖淫),或与自己“幽会”,或与自己“通奸偷情”。
根据这名“好色之徒”征战欲海十多年的亲身经历,他认为与回教徒女友开房“通奸偷情”多了一份剌激,一但遭回教局取缔,可以镇定的在一边“看戏”,因为你是回教刑事法的“保护者”和“受惠者”;届时,你的回教徒女友的命运还“操纵”在你手中,只要你坚持与她“开房谈心没有做其他事”,她就会在较轻的“幽会”罪名下被控;否则,若你承认有发生肉体关系,你的回教徒女友可以在“卖淫”或“通奸”罪名下被提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能面对监禁、罚款及鞭笞“三管齐下”的严惩。
马来西亚虽然不像北部邻邦,以“色情业”招徕或促进旅游业。但是,除了回教法,马来西亚的刑事法典一样是男性嫖客的“保护伞”。仲尼不是空口说白话,而是累积自己15年在报界的经验(其中5年整天与警方为伍),手持马来西亚刑事法典(马来属邦第45章),才敢高声的向马来西亚的嫖客、偷情圣手及奸夫们宣布,只要你们不是回教徒,只要你不偷和嫖未成年少女及有夫之妇,你们可以跟蔡细历医生看齐,和自己“私人女性朋友”做爱做的事,就算遭警察上门查房,抑或回教局官员(宗教司)上门捉奸,你们都不需要害怕,因为截至今日,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文(包括回教法)说你们“嫖娼”或“通奸”有罪。
在2001年刑事法典(修订法令)修订条款如下:
第372条--利用任何人作卖淫目的
增添第372A及第372B条
第372A--以卖淫为生或经营淫业
第372B--为卖淫目的而招徕
第373条--抑制娼寮
仲尼与多名法律界朋友深入研究2001年修订的刑事法典第372、372A、372B和373条款後,发现上述新修订条款旨在对付以卖淫为生的职业妓女,妓院经营者,依靠或倚靠妇女卖淫赚取收入的龟公或皮条客等。这也意味着在马来西亚做妓女(卖淫)有罪,嫖客却无罪;鉴此,仲尼在当记者写新闻时都非常小心,只会在报纸上刊登妓女遭警方拘捕的相片,不敢放嫖客被带回警局的相片。同时,在新闻上也只是一行带过,警方同时拘捕数名嫖客协助查案。
在刑事法典第372、第372A、第372B及第373条款,嫖客将会是警方的重要控方证人,出庭指认某女子是靠卖淫为生的职业妓女,某处(酒店)经营淫业,及某人靠妓女招徕顾客赚取收入等。
有鉴於此,只要你不是回教徒,你在马来西亚喜欢嫖娼就嫖娼(不可嫖未成年少女),喜欢偷情就偷情(不可偷未成年少女及有夫之妇),喜欢通奸就通奸(不可奸未成年少女或有夫之妇),那管你嫖的是非法入境的小龙女、偷的是印度西施、奸的是回教徒妇女,仲尼保证你平安无事,也决对不会因此而惹上官非;否则,你就找上马华署理总会长蔡细历医生来替你出头,因为他是马来西亚“偷吃男人的祖师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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