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February 3, 2010

从安华肛交和蔡细历口交案评司法公正!

万众期待的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先生肛交案,今日(2010年2月3日,星期三)终於在吉隆坡高庭开审,自称遭安华鸡奸的控方证人赛夫(前安华特别助理)在供证时语出惊人,他指安华先生以英语粗口“CAN I FUCK YOU?”要求与他发生违反自然性行为(肛交)。

安华先生案件开审,让人脑海中同时浮现马华署理总会长蔡细历医生的口交,蔡医生至今非但无罪(或因证据不足不提控),反而登上国阵总协调高职,同时,社团注册局也给他批文重做马华署理总会长。

同样是马来西亚的政治人物,同样是触犯违反自然性交行为,为何却面对不同的待遇?不是吗?安先生已经被控上高等法庭受审,蔡细历医生却逍遥法外?是马来西亚的司法拥有“选择性提控”的双重标准?还是因为安先生是男人与男人同性肛交”,而蔡医生却是男女口交”?

无论如何,安华肛交案和蔡医生口交案留给马来西亚社会一种错觉,即男人同性肛交属犯罪行为可以像安华先生一样在违反自然性行为的刑法下被控。不过,男人跟女人口交则无罪就像蔡医生跟私人女性朋友口交无罪蔡医生还可以担任国阵政府的总协调

肛交总舵主”安华先生的肛交案开审,为即将迎接庚寅虎年的华人社会,增添许多热闹。同时,也为正在发育成人的在籍中学生们提供“免费性教育课程”。何谓“肛交”,肛交意指一名男人将自己的男性器官(阳具)插入另一名男人(或女人)的肛门,这是一项违反自然性行为的犯罪行为。同样的,“口交”是指一名男人将自己的男性器官插入另一名男人(或女人)口中,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这也属违反自然性行为。

为了深入了解“何谓违反自然性行为”,仲尼找出购买多时的刑事法典,将有关违反自然性行为之犯罪条款列下:

刑事法典(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45章)-有关韦反自然性行为之犯罪


第377条-兽交

任何人自愿地与任何兽类进行违反自然之肉体性交行为,必须被判处最高可达20年之监禁,并可另加罚款或鞭笞。

解释:插入已足以构成触犯本条款所述犯罪必须之肉体性交行为。

第377A条-违反自然之肉体性交行为

任何人将阳具引入(或插入)另一人(不管男人或女人)之肛门或口内而与该人发生性交行为,称为作出违反自然性交行为。

解释:插入已足以构成触犯本条款所述犯罪必须之肉体性交行为。

第377B条-违反自然之肉体性交行为之处罚

任何人自愿的作出违反自然性交行为,必须判处不超过20年的监禁,并可另加鞭笞。

第377C条-在未取得对方同意下作出违 反自然性交行为

任何人自愿的在--未取得另一人同意、或违反其意愿、或使该人恐惧本身或任何其他人死亡或伤害的情况下--对该人作出违反自然之性交行为,必须判处不少过5年但不超过20年之监禁,并可另加鞭笞。

根据上述刑事法典安华先生被控鸡奸前特别助理赛夫触犯刑法第377C条目前在高等法庭受审罪成可被判处不少过5年但不超过20年之监禁

同样的,“口交医生蔡细历自愿地与私人女性朋友口交”,他将自己的阳具引入或插入女友口中已足以构成触犯违反自然性交所需之罪状。蔡医生可以(或应该)在刑法第377A条款下被提控,并可在刑事法典第377B条款下,面对被判年不超过20年之监禁,并可另加鞭笞。

无论如何,摆在眼前的现实是,赛夫一指控安华警方立案调查总检察署也采取快速动将安先生提控上高等法庭受审。可是,蔡细历口交全世界皆知警方和总检察署却不见采取任何行动是肛交有罪口交无罪抑或男人跟男人同性肛交有罪男人跟女人口交无罪敢请教总检察长到底真相如何

有一些反对党的朋友断言,安先生肛交被控,蔡医生口交不被提控,证明我国的总检察署选择性处理案件,也证明我国司法不公正仲尼认为,鉴於安华和蔡医生都是闻名国际的政治人物他们触犯罪类似的违反自然性交案件却受到完全不同的待遇,负责司法的总检察长,负责执法的全国总警长,应该给“1MALAYSIA”的人民一个清楚交待,释解平民百性心中的疑问,及让国际社会看到我国司法公正的一面藉此提升国家的名誉和形象

仲尼斗胆建议快快将蔡细历提控上法庭受审是恢复我国司法公正的最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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