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28, 2010

警察叔叔枪杀15岁无牌驾车少年(二)

前言:

四名持有“合法”驾驶执照的警察叔叔,分别驾驶两辆警方巡逻车,左右包抄,他们敌不过无牌驾驶却具备F1赛车手技术的15岁巫裔少青,老羞成怒,拔出腰中佩枪,乱枪扫射,将不肯乖乖停车的少年杀死!

这是典型的马来西亚警察杀人的案例,而且经常都会发生,今天不幸遇害的是与你毫无关系的巫裔少男,明天可能就是你的家人被杀。。。,後天可能轮到你自己大灾临头,让我们不得不关注警察滥权开枪杀人的问题!

让我们根据报章报导,看一看在“警员杀人命案”发生后,警察的“大粒人”又在讲些什么“官官相护”的话?在放什么“狗屁”?

此案在雪州发生,雪州总警长卡立当然要维护警队的声誉啦!所以,他的“狗屁”放的最响(他是什么类似的官?有待他自行检验DNA鉴定!)

以下为卡立放的“狗屁”:

(1)涉案的2辆巡逻车的四名警员,不管有没有开枪,已经被“调换”内勤工作。

(2)是该名无牌驾车少年倒退汽车欲撞击警员,执法警员在生命安全受威胁下,先朝天鸣枪警告,然後朝该辆汽车开枪,射爆汽车轮胎,其中一枪不幸将少年杀死,案发后,警方从该辆汽车内搜获一把巴冷刀。

(3)警方已经援引刑法302条文(谋杀案)来调查此宗15岁少男遭警方枪杀案。警方会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来调查此案,秉公处理此案,不会包庇任何人。

放屁,放屁,放你妈的狗屁!(请恕仲尼因太生气而骂粗口!)

雪州总警长卡立先生,如果该名少男是你的孩子,看你还会说风凉话吗?

在马来西亚谁不知道,触犯刑法302条文(谋杀案)的嫌疑犯,必须被警方扣留,并且是不准保释的(只有一些特殊案件在法庭批准下,才可有条件保释)。但是,在15少男遭警员开枪打死案,涉案的四名警员(至少其中有人开枪致死15岁少男)只是被调换内勤工作,没有人遭警方拘捕,单凭这一点,足可证明警方“官官相护”,又怎么能够让社会人士对警方“秉公处理”有相心?

还有,案发后警方从涉案车辆中搜获一把巴冷刀,这是对死者及其同车伙伴(一名警曹长的15岁儿子,也是重要目击证人)相当严重的指责,随着女性车主(死者姐姐)否认车内藏有攻击性武器巴冷刀,已经引起社会对警察是否“公正执法”产生信心危机?

不是吗?每次警方开枪杀人,对方车内都会藏有攻击性武器?警方没有杀错人?死者都是通缉犯?都是杀人放火,无恶不作之匪徒?这次,死者只有15岁,相信除了涉案杀人的警员,没有人会相信他是准备干案的匪徒,我们的警察如果连匪徒或良好市民都无法分辨,我们又怎样去依赖他们来保护我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内政部长希沙慕汀已经指示副内政部长领导一个调查委员会,我们希望有关委员会必须包括朝、野政党代表、人权组织代表、律师公会代表、反贪污理事会代表、武吉安曼警察总部代表、总检察署代表,并委任一名中立的退休高庭或联邦法院法官当调查组主任,这样的调查结果才会让人“口服心服”,才会让警员有所警惕,不再酿发“警员滥杀无辜”血案。

综合仲尼过去15年担任记者,跑警方及社会新闻的经验,这宗15岁少男遭警员枪杀案,最终会出现下列的“无言的结局”:

副内政部长领导的调查委员会调查总结证实,涉案巡警“在非自卫的情况下疏忽开枪致死15岁巫裔少男”。涉案开枪杀人巡警会遭警方拘捕,并在刑法304A(疏忽致死)条文下被提控。

刑事法第304条文疏忽致死

任何人以不等於杀人罪之任何鲁莽或疏忽行动,导致任何人之死亡,必须判处最高可达两年之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案情总结:

警察枪杀15岁少男案,涉案巡警被控上刑事高庭审讯,案件一拖数年,在社会人士已逐渐遗忘此案时,高庭审结此案,判决杀人警员疏忽致死罪名成立,判处被告最高刑罚坐牢2年。

结果,被告不满判决,据情向联邦法院上诉,官司又拖了几年,联邦法院最後判决,被告上诉失败,保留监禁2年判决,刑期从被捕日算起,这意味着被告获得当庭释放,恢复自由身。(联邦法院也可能判处“涉案警员”上诉得直,他是正当执法,自卫杀人,当堂获释,恢复警员身,并获得应有的薪金和福利损失赔偿

根据仲尼经验,杀人警员多数在“轻微”的刑法304条文(疏忽致死)下被控,主要是以下几点对死者不利的因素造成:

(1)案发时,被告是一名正在值勤的大马皇家警察,他肩负保护管辖区域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责任。

(2)死者事发时仅15岁,未拥有合法的驾驶执照,却在午夜时分非法驾驶,当他遭到警方截停时,非但不停车,反而高速驾车逃跑

(3)案发时间是午夜,首辆巡逻车警员无法看清楚车内嫌犯,不知道车内只是2名15岁少男无牌驾车,巡警以为车内是身犯重案的警方通缉犯(看见警车就快速逃跑)驾车逃跑立刻向总部要求支援,以截停及拘捕有关驾车逃跑的嫌犯。

(4)支援巡逻车到场,左右包抄,其中一名少男半途下车逃逸,司机则继续快速开车避开警方追捕,在2辆巡逻车追逐中少男突然倒退车(应该是想从另一支路逃跑),引起巡警误会(以为车内嫌犯要展开攻击行动),立刻拔枪朝嫌犯车辆射击,不幸将15岁巫裔少男杀死。

(5)开枪警员案发时是在值勤巡逻任务,他并不认识死者,再加上当时是午夜时分,他看不清楚(或看不见)死者,所以,他只能属“疏忽致死”15岁少男。

有鉴於此,奉劝各位驾车人士,不管你自己有罪或无罪,只要遇上警方(就算是假警)巡逻车截停,就应该乖乖停车,千万不要驾车逃跑,否则,子弹无眼。记住,警员杀人只不过是手指头板一板,何况你逃跑在先,警员杀人在后,这就赋于警员杀你的最恰当理由

经此血泪教训,身为家长者更应该看管好自己的孩子,特别是正在发育期,血气方刚的小男孩。所以,身为家长者在睡觉前,必须将家里所有车辆(包括摩托车)的车锁置放在自己睡房内的保险箱,以策安全。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